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融资

2024-05-17 02:55

1. 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融资

大股东由于融资的需要而将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此作为获取资金的一种手段,或者,大股东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借款担保而将上市公司股权拿出去做质押保证。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优点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成为了大股东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大股东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在于:对于大股东来说,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可用来抵债或质押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一般也希望接受透明度高、可兑现性强的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标的物。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缺点
1、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经较弱,资产负债率也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再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上升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一旦借款运用不当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必然通过股权的纽带牵连到上市公司。
2、大股东法人股质押给市场的信号往往是大股东抑或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导致股价下挫。
3、大股东的过度杠杆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大股东不良财务行为的猜测,大股东凭其控股地位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操纵,这种操纵不会是过去(至少是5年以前)那种赤裸裸式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果能那样的话,大股东就不会借股权质押之名而兜这一大圈子),而可能是通过关联交易、产品转移定价等手段,尤其是借战略调整之名而行经营控制之实,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4、大量高比例股权被大股东质押出去后,有相当可能性存在着这些股权被冻结、拍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危险。控股权的转移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的变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动荡。
5、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降低了公司价值。根据相关研究结论显示,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越高,其公司价值越低。股权质押具有经济后果性。
6、许多被质押股权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我国金融业的分立体制不允许商业银行以向企业投资的方式实现质权,银行必须拍卖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这就会使相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再次变更,使原本基于对公司资信(质押股权被拍卖前)的了解和对公司前景的看好才向公司投资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7、由于股权质押会增加大股东与其他股东质押的代理冲突,导致控制权和现金权变相分离,因此有着股权质押行为的大股东更容易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说明股权质押具有很强的经济后果性。阅读了上文,我们知道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分别分为三类,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以及大股东股权融资,另外还一一为大家分析了关于每种股票融券融资的优缺点。首先股权融资无疑是一个特别好的融资方式,也是除了国债和同业拆借之外,有另一种获得资金的渠道,很多上市很多公司都会以这种方式来获得资金,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能能使得投资者的风险降低。

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融资

2. 股权质押上市公司有法律效力吗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效。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订立出质协议,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设立、股权质押有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有哪些规定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一、民法典规定什么是质权人和出质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该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权生效要件是怎样的
质押权生效要件: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有哪些规定

4.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质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一、股权质押生效条件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二、股权质押完放不了款怎么办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2、在办理股权质押时,要搞清楚是否在合法机构办理,具体法律规定是否熟知,如果一切合理合法,手续齐全,只是没有收到贷款,应该查看贷款合同,有无具体放款日期。
3、去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机构查询一下,一般都会给出原因,根据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如果去了黑机构,就要警惕是否上当受骗,并及时报警,找律师帮助解决。

5. 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可以做质押吗?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质押。股东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把持有的股权当作质押物,向银行或第三者贷款而供应的担保。股权质押贷款程序如下:
 
 1、向贷款方申请质押贷款需供应所需资料;
 
 2、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3、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在合同上要求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给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保管。 
 
 4、根据《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和贷款合同办理贷款。

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可以做质押吗?

6.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股权归谁

股权质押 之后,股权的所有权没有变化,收益权也没有变化,还是归股东的。 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 抵押 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为 质押 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上市公司 股权质押有以下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 融资合同 ;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 等 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7. 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股权才能质押

不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是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的。质押人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国有),那么这部分股份的股东因为是国有的,以国有资产进行质押,应该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债务人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否接受质押,视对方融资额的多少,按照自身规定,启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议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股权才能质押

8.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一、银行的股权质押的赔偿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二、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
1、股权让与担保系股权质押方式的有益补充,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
2、债务人以其所持第三人的股权出质的,第三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3、仅有交付股权证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关系。
4、以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质,约定股权转让非限制期质权方可实现的,依法应认定该质押有效。
5、股权出质未登记的,质权不能设立,但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晌,出质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股份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该孳息的质押无须另行特别约定和登记。
7、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出质的股权的,一般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8、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三、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吗
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但一般需要征得大多数其他股东的同意才能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存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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