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市公司普洛斯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2024-05-18 12:06

1. 作为上市公司普洛斯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2.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3.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如采用锁价方式,锁价发行的可行性,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放弃认购的违约责任,以及发行失败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答: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原因。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

  答: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2.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3.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前述“实施完毕”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答:“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十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与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在以下方面保持独立性:

  1.不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不存在由同一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的情形。

  十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申请人应当结合游戏公司特点及运营模式,在重组报告书中分析并披露以下业务数据:主要游戏的总玩家数量、付费玩家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玩家报告期内每月人均消费值、充值消费比、玩家的年龄和地域分布、开发人员等。同时,披露将未开发项目纳入收益法评估范围的说明,以及作为高风险、高波动公司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取值合理性的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围绕游戏公司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在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同时提供关于拟购买资产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经过、核查范围等事项的说明。

  十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有何要求?

  答:(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完成备案程序。

  如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在我会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我会出具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2.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我会受理前完成备案程序。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对本次申请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资产管理计划监管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重组委审议结果公告后,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4.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5.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应当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十五、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十六、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十七、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则规定,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1.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

  2.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内;

  3.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4.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5.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6.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答:(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十、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此外该条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答:1.该条“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3.该条中“3日”、“2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二十二、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1.对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结果为无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重组委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审核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财务顾问应于申请人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2.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类行政许可事项,财务顾问应于取得核准批文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3.财务资料过期的,财务顾问应及时报送更新后的财务资料;封卷时间在前述时间基础上延后,于更新财务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4.财务顾问应在领取核准批文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核对并确认封卷信息。

   二十三、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1.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

  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2.在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面,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还是以名义股东为准?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是谁?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相关权益?

  答:《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3.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境内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4.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如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子公司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作为上市公司普洛斯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2. 股票里的周期,比如江恩什么的,他的周期是按交易日算的还是按自然日算的?

江恩这个人是个不折不扣的唯心主义者。他认为一切自有定数。江恩理论就是把唯心主义的东西量化了。根本不可能。
   很多当年的风靡一时的人物。晚年。为了能安息。不能忽悠了。写了很多推翻当年自己的理论的书籍。经历N年市场循环,真正大彻大悟。。但他们现在仙逝了。却不知道。毒害了更多的一批人。中国人永远爱嚼外国人吃剩下来的东西。人家不吃了。拿来嚼了。
总有人说巴非特在中国不行。中国没有巴非特。
那么中国证券市场就有在欧美证券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技术分析实用性了?

3. 基金赎回时,所谓的 持有天数是指交易日,还是包括星期六日?


基金赎回时,所谓的 持有天数是指交易日,还是包括星期六日?

4. 天天基金里费率表里的赎回时的持有期限,是按自然日还是工作日算

是按照自然日。

基金的交易费率会随时时间增加而减少的有赎回费和后端申购费(或后端认购费)
赎回费和后端申购费都是在赎回时收取。
如图:

上图是一只偏股型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表。

有几点需要注意:
大部分基金没有后端申购费模式
有极少的偏股型基金赎回费不会随着时间增加而减少
如果不能确定持有时间很长,不建议选择后端申购费
持有时间是根据申购基金确认的时间来计算的,所以基金定投的那些份额的持有时间都是几乎相差1个月,并不是相同,因为基金定投相当于每个月的申购行为。所以基金定投最好别用后端模式,除非定投时间超长才值得。

5. 筒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筒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3)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5)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筒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 减持股份至30%以下需要披露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吗?

减持股份至30%以下需要披露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
依据《证券法》低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e.g.从35%减持到29%,按照要求是需要进行权益变动公告,但是是需要简式报告。

7. 投资证券信息赎回交收天数计算是根据交易日计算还是自然日计算

产假是按照天数计算,天是指自然日历数,不是工作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投资证券信息赎回交收天数计算是根据交易日计算还是自然日计算

8. 新股申购T+3中的3指的是交易日还是自然日。

交易日,说到打新股,那肯定很多人都会在第一时间第一个想到前阵子的东鹏特饮,这上市不久便连续出现十多个涨停板,算下来中一签可赚22万,在打新界的成了“香饽饽”。打新股看着是非常赚钱的,你会打吗?中签率怎么去提高呢?今天我就来给朋友们仔细地讲讲关于打新股的事情。不过开始之前,大家先把这波福利领了来--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各位快来领取,别错过了: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1、什么是新股申购?在企业实施上市计划时,大多会面向投资者售卖数量可观的股票,其中部分股票会发售在证券账户上,能通过申购的方式买入,另外申购的价格通常要比上市第一天的价格实惠得多。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计划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日均手持最少1万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有资格参与申购摇号。倘若我想参与8月23日的打新,就按理从8月19日开始算,在交易日里退20算,也就是说7月22日起,自己的账户里股票市值要维持在1万元以上,才有资格得到配号,所具有的市值也会逐步变高,可以获得配号的数量随之增多。自己唯有取得中签区段内的分配号,才能允许对中签的那部分新股进行申购。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按照长期规划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不相关的,要是想要提升新股的中签几率,以下方式可以让大家参考:(1)提高申购额度:假设前期拥有的股票市值越多,对应的配号数量也越多,那么中签的几率就会越高。(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倘若资金量富足的话,均匀持仓不失为一个好方法,同时开通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那么这样的话,不管碰到什么情况新股都可以申购,中签的几率也是有所增加的。(3)坚持打新:关于每一次打新股的机会都是机不可失的,正由于有关中新股的概率是很小的,因此更应该做的是坚持摇号,相信一定是有机会能轮到到自己的。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通常,如果新股中签的情况下是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在登录交易软件时也能收到弹窗提醒。在新股中签的那一天,我们确保不超过16:00账户里有足够缴纳新股的资金,无论转自银行,还是靠卖出当日股票的资金都行。直到第二天,倘若看到自己账户里面有新股余额,就证明本次打新成功。太多的朋友想打新股却老是和最佳时机擦肩而过,总是错过调仓时间。可以证明,大家真的缺失了一款发财必备神器--投资日历,获取相关内容通过点击下方链接: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这期间如果没什么意外发生的话,从申购日算起,新股会在8~14个自然日内就会进行上市。就这两大板块(创业板和科创板)而言,上市首5日是不设置涨跌幅限制的,到了第6个交易日,从这一天开始,日涨跌幅被限制在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代表着要是发行价是10块钱/股,则14.4元/股只能是当天最高的价位,低于5.6元/股是不行的,按照我多年的跟踪查看,往往主板新股上市的首日涨停,后期连板数量不少于5个。新股什么时候卖比较合适,那得根据个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来综合判断。假若新股上市的那天出现破发并且持续下降,上市当天就把它卖掉,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缘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没有被局限,预防股价回落,在第1天上市的时候,中签的朋友就可以直接把它卖了。再者,如若持续连板的股票,在遇到开板时,最好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立即卖出,落袋平安。炒股的本质最终还是要回归公司的业绩,许多人都不能辨别一个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或者分析不到位,导致买股不准亏损,大家可以利用这个诊股软件,把想要查询的股票代码输入,你就能知道自己买的股票优质与否了:【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9-02,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